焦点速递!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2023-03-30 15:06:30 来源:法问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资料图】
网友咨询:曾经在以前的公司挪用过近八万元的公款解决了自己的住房问题,但后来公司知道了,看在情面上没有报案,所以几天内我已经全部的归还了挪用过的公款,后来再次挪用,如果定罪处罚的话,之前的数额还会累计计算吗?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许运来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的认定是: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归还的话,那么数额是按照各次的累计值来进行计算的。如果两次挪用公款,但是在后一次挪用公款之前已经把钱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给原单位的话,那么计算数额的时候就按照第二次挪用的说来进行计算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许运来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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