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案例
2023-07-01 16:31:19 来源:法问网
【为您推荐】五台县律师 宿豫区律师 涟水县律师 丰县律师 武宁县律师 项城市律师 新都区律师 鹿城区律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生活中人们都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上层公安机关会进行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此来进行案件最后的判决和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来判断主次,至于后续的赔偿问题,赔偿时间、赔偿金额等也都需要慎重的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案例有很多,接下来律霸为您分享几个典型案例,来具体介绍一下。
案例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行经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案例二、机动车借用人驾车造成事故,出借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事故损害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4日凌晨,童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童乙所有的轿车碰撞停放在道路路缘的变型拖拉机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将童甲、童乙等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童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童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然向其出借车辆,未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为事故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而判令童乙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童乙若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的童乙未核实童甲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即将车辆出借给童甲驾驶,该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童乙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时应当十分谨慎,不仅要认真检查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性能,同时也要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和能力进行仔细审查。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案例众多,由于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都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在事故责任认定时也会各不相同。具体如何认定责任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以及当事人的状态做调整。通过上述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对各种形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要遵守法律,合理约束自己的交通行为。当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并不是我们故意引发的,当事故发生后,更应该遵守法律,积极配合上层公安机关进行责任认定。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