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3-08-19 06:18:46 来源: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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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未能合法产生法律人格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代表股东如何发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流程:
1.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两者受到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但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差异有哪些
1.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一股权平等。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拥有多少权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的高低。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本质上与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出资多少不是决定股东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约定股东如何行使权利。
2.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法律快车提醒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全体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
3.股东知情权的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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