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的租赁合同,履行五年就想解约,承租方的要求是否应该支持?
2023-05-24 15:39:47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因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不景气,本来十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才履行了五年就想退租,承租方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有效?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年3月,某经销公司作为房东与某影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经销公司将房屋租赁给影视公司使用,租金于2017年1月起算,租赁期限15年,其中1-3年的租金为每年109万,4-6年为每年120万。2022年3月起,影视公司受环境影响停业并停止缴纳租金,同年7月向房东发出《解除合同函》,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房东书面回函不认可合同解除,并将影视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判令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0万元以及利息。影视公司辩称,双方的合同已经于2022年7月房东收到《解除合同函》时解除,并且此前沟通中,原告同意将2022年租金减为100万元,因此拖欠租金应为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十五年,由于租赁房屋的用途特殊,系经营电影院所用,故原告房东为保证房屋的租赁支出了高额的装修费用及大量的准备工作,现合同仅履行了五年。尽管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暂时停业,但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落脚点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暂时阻碍合同履行,但只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才能解除。本案中,停业已于5月结束,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停业期间的租金,依据损失公担利益公平原则,房东应与承租人共担这期间的损失,故酌定减免租金13.16万元。原告回函中明确载明,“如被告在收到本函后10日内全额支付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则原告可以将2022、2023年租金调整为保底租金100万元。”但被告并未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故被告该项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经销公司与被告影视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影视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经销公司房屋租金以及违约金46.8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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